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院學生社團管理機制,使社團走上正規化、多元化、可持續發展道路,豐富和活躍學生的“第二課堂”,繁榮校園文化生活,加強學生素質教育,依照江西省高校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及學院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學生社團,是指我院學生自愿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群眾組織。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和中心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教育方針,以及我院的規章制度,不得從事與本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一) 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同學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和提高綜合素質;
(二)必須堅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原則。
(三) 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服務和團結同學;
(四) 發揮學生社團基層組織建設的載體作用。以內容豐富,形式靈活、配合各學科專業教學,開展具有學生社團特點的學術科研活動。
第五條 學生社團受院黨委學工處和院團委學生會的領導,各系部指導。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通過院社團部承擔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院團委對學生社團的政治方向負責把握,在思想上,組織上,工作上統一領導,做到黨、團領導進社團;
(二)、學工處對學生社團的管理全面負責,日常工作側重于學生社團的登記注冊,活動審批,經費的審核以及違紀處理等行政事務;
(三)、學工處對社團的工作進行引導,監督,并負責學生社團的評估表彰及其他管理服務工作,委托社團部對其主要干部進行指導培訓。
(四)、各系、部必須指派和聘請有專業特長的學科尖子教師進行指導。
第六條 各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主要從會員費和系部經費中支出,還可以通過接受獎勵或捐贈等其他正當方式獲得的經費均歸社團財務部統一管理,各社團財務活動必須遵守社團部財務監督和審查。
第七條 學生社團成立,應當經院團委審查,報學工處審定批準,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并注冊。學生社團名稱應簡單明了,組織活動,發放宣傳物品等時必須使用全稱。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八條 一個社團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
第九條 學生社團的成立審核組織為團委社團部初審、學工處審核、報院長或分管的副院長批準。
第十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向院學工處提出申請,并獲得批準;
(二) 有在籍學生發起,成立籌備專門負責籌建事宜。發起人必須具備有開展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院紀院規處分;
(三) 有規范的社團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四) 有規范的活動性質,能較準確反映其社團特征;
(五) 有至少一名社團指導老師;
(六) 有規范的社團章程;
(七) 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院學工處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章程;
(三)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身份證復印件。
(四) 指導老師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名稱、活動性質;
(二) 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三) 學生社團類別;
(四) 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 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權限;
(六) 財務管理、經費來源及使用的原則;
(七) 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團終止的程序;
(十) 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院學工處在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兩周后指派團委社團部考評、初審,再根據初審后的基本情況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的決定;I備期間發起人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和組織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四條 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條 以下情況不得批準社團成立:
(一) 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和第十條規定的;
(二) 發起人受過院紀院規處分的;
(三) 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學工處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 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
(二) 監督社團開展的各項重大活動,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三) 對學生社團聘請院內外專家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準;
(四) 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務,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院團委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社團部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社團部的監督。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社團部應當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經申請注冊審批后,每學期初應向社團部、學工處遞交學期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學生社團不得私自刻制公章?梢宰詡渌囆g圖章和其他標志,如確因工作需要刻章均須由學工處批準,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地方刊刻橢圓形業務章一枚。
第二十條 每學期開學初各社團組織計劃以外的重大活動,要提前申報經批準后才能開展。每項活動結束后要做活動小結,交社團部存檔。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學院規章制度和其他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院團委同意,系部領導審查通過。團委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各社團負責人由各學生社團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報告工作;
(三)對社團變更,注銷等事項做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六)其他事項的表決。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每學年召開一次,并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給學工處和院團委社團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社團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領導下的社團日常事務處理機構.執行機構由社團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指社團正副會長,各部部長及財務負責人,首屆理事會成員應由籌備小組提出候選人名單經系部審查后再通過首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系部審查后產生.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在校期間曾經受到院紀院規處分的;
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或注銷的;
有三門以上課程不及格的;
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權按照社團的章程規定申請加入或申請退出該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條 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執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院紀院規,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學工處和院團委反映問題和情況。院團委社團部負責查處。
第三十二條 社團成員有按照章程的規定選舉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三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并有權向社團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六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需要變更的,應當在7日內向學工處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日內報學工處核實批準。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社團部提出注銷申請,報學工處批準執行。
(一)違背學生社團章程規定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提出注銷申請,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社團部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并出具清算報告。清算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學工處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處理注銷后的剩余財產,交院團委社團部后返還社團成員。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和注銷,報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四十條 學院每學年評選一次“優秀社團”、“優秀社團干部”,并組織參加江西省高校社團的評比。
第四十一條 我院“優秀社團”、“優秀社團干部”評選條件和比例另行制定發布。
第四十二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社團部和上級組織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活動范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合;
(二)不接受本條例規定;
(三)財務制度混亂;
(四)不接受監督、不參加年度檢查的;
(五)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六)組織紀律性較差,不參加社團部例會的;
(七)其他應當進行整頓情形的;
第四十三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團部和上級組織有權將其解散:
(一)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社團執行機構知道或應知道有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四)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進行整頓后仍未注冊的;
(五)社團連續兩學期未進行活動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將制定相關的細則和規章制度;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學工處。
|